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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医疗福利政策

2017-05-04

马来西亚在建国之前实行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福利体系,历经了几十年的变迁与改革,迄今仍然维持一个比较接近的模式,向本国公民提供免费或收费低廉的医疗服务。

马来西亚的卫生行政结构

自 1957 年建国以来,马来西亚一直维持二元化的医疗福利服务体系,即以政府医院为主的低收费医疗服务体系,以及以商业机构为主的高收费私立医疗服务体系。

基本上马来西亚的健康和医疗服务是采取金字塔型的转诊模式而这个金字塔是由政府、私立综合医院、地区医院(district hospital)、小区诊所主要的健康中心、助产士和流动及一般私人诊所组成。最底部是基层医疗网络,包括公私立门诊诊所、妇幼诊所,以及乡村健康系统(健康中心、次中心和助产诊所等),提供门诊、妇幼保健服务。

而中层部份则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地区医院提供住院和康复治疗等服务;最后一层是各州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学中心(例如国家心脏病中心),主要是提供专科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部是中央政府负责健康照护服务的主要单位,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卫生政策和方案,以及各种专业程序和技术标准,并通过各级医疗服务体系提供民众各种医疗照护服务。在各州一级,州政府医疗和卫生行政单位除了配合中央政府的政策与目标外,还可以根据地方上的需求,制定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卫生政策。

除卫生部外,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其它部门也提供健康照护的相关服务。教育部主要负责培训医疗服务人员和推动学校卫生方案,其中包括预防接种、实施口腔保健和营养方案等。

环境科技部主要负责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污水处理、毒物和危险物品控制等。人力资源部主要是监督和执行职业卫生和安全政策,此外,还通过职工社会安全基金(SOCSO),提供职业灾害医疗和康复补助。社会福利部则主要提供康复、老龄人群、毒品滥用者、精神病患者以及残疾人的机构照护

卫生筹资体制与支付体系

在医疗经济学者 Roemer的一项全球性医疗福利体系的比较研究中,马来西亚被定义为福利取向系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医疗福利财务中仍负主要的筹资责任,以保障为相当大比例的国民负担其医疗照护成本,其医疗福利利主要财政来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一般税收作为政府医院体系的主要财源,由联邦政府卫生部直接编制预算,以一次支付预算的方式(lump-sum budget)支付公共医疗福利体系的开支,其中包括运营预算(Operating budget)和发展预算两大部份。运营预算主要支付包括管理、公共卫生、医疗照护、支持服务等各项支出以及新政策的推广。

发展预算则主要用在培训、设备采购以及医院的设立和扩建方面。根据马来西亚卫生部的官方统计资料,来自患者的收费仅占政府医院运营支出的3%;相对而言私立医疗机构的经费则几乎全部来自昂贵的医疗费用。

其次,职工社会安全基金(SOCSO)是一种强调雇主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凡月薪1000元(随国民收入水平而调整)以下的雇员必须强制投保,保费则由雇主全额负担。当发生职业伤害时,这项基金将提供雇员的医疗费用、致残补助、照护津贴及康复津贴等。

第三则是私人保险公司。在“健康马来西亚”计划下(一种政府鼓励私人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方案),政府大力推动国民预付健康保险,基本上是一种与美国健康维护组织( HMO )相仿的商业保险计划。被保险人可以在特约的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并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近年来颇为流行。

医疗福利政策的私营化浪潮

1983 年在一项政府委托的健康服务筹资研究中,提出了成立“国家健康安全基金”作为健康照护服务的另一种筹资手段的建议。然而,这项基金本质上是一个“全民健康保险方案”,因此所有的国民都可以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照护服务。

方案提出后普遍得到劳工团体和专业团体的支持,但却在商业保险公司的阻挠之下作罢。上世纪80年代是马来西亚私立医院发展的全盛时期,政府鼓励性政策为私立医院和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从 1986年开始,卫生部制定了逐年降低政府医疗支出的计划,并鼓励民众动用公积金中的存款,购买私人健康保险计划,并可获得免税优惠。

当时,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马来西亚开办了第一个“医疗管理组织,标志着该国“管理式照护组织”的确立。此后,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这种预付式的健康保险,其中包括国有的马来西亚国家保险公司以及健康照护国际(苏格兰)有限公司等,积极地抢占该国的健康保险市场。

医疗福利政策私营化的另一个例子是在1992 年 9 月正式企业化的国家心脏病中心,其组织型态转变成国家心脏病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化后的国家心脏病中心虽然可以较为自主的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允许向病人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但主要仍接受来自政府的补助。此后,包括医院私营化政策和企业化方案纷纷出炉,但这些政策引起了学术界、劳工团体和医师协会等组织的反对,最终,国家卫生部于 1999 年 8 月正式对外宣布放弃“政府医院企业化”的改革方案。

此外,医师协会也草拟了“马来西亚:人人享有健康服务”政策建议书,建议政府开办全民健康保险,这项提议获得劳工和消费者团体的支持。迄今为止,政府医院仍然按照该国 1951 年出台的《医药费用法》的规定收费。

此外,政府于 1998 年通过《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规定了包括保健设施水平管理和发展、保障病人权利、收费管理及收集有关资料等方面内容。根据卫生部的说法,该法主要目的在于管制保健管理机构和医院,杜绝医生违反其专业准则和伦理的行为。但同时许多学者认为,此法案主要是为了控制日益失控的 HMO 或 MCO市场所引发的争议和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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